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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桂霞与王德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霞,王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杨桂霞。被执行人王德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01173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