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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282号原告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111号。法定代表人胡金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月琴,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杏龙,该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孙利明,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忠友。委托代理人谢晋,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忠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政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