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告陈淑育、范小美、蔡自立、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陈淑育,范小美,蔡自立,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8169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颜思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加振,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淑育,女,193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蔡评福之母)。被告:范小美,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蔡评福之妻)被告:蔡自立,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蔡评福之子)。被告:蔡天勇,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曾建良,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小凉,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曾永双,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告陈淑育、范小美、蔡自立、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到庭参加诉讼,七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范小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5853.63元以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2.被告陈淑育、范小美、蔡自立在继承蔡评福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蔡评福尚欠原告的上述债务;3.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对被告陈淑育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笔误,庭审中更正诉讼请求第2、3项为:2.被告陈淑育、蔡自立在继承蔡评福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蔡评福尚欠原告的上述债务;3.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对被告范小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及蔡评福共同签订《联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借给蔡评福5万元,期限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止,月利率8.25‰,按季计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由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后二年。2014年5月18日,蔡评福死亡,该笔借款系发生于蔡评福与范小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范小美应履行还款责任,被告陈淑育、蔡自立为蔡评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蔡评福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上述债务。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联保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蔡评福及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于2014年4月4日共同签订《联保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4年4月4日发放了贷款;3.贷款明细账1份,证明蔡评福结欠贷款本息的情况。因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告陈淑育、范小美、蔡自立、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被告范小美、蔡自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属涉澳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商事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事人的选择,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及蔡评福共同签订《联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借给蔡评福5万元,期限自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止,月利率8.25‰,按季计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由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后二年。蔡评福与范小美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8日,蔡评福死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及蔡评福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系合法、有效。现借款已到期,蔡评福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评福已去世,范小美作为共同债务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承担清偿责任,陈淑育、蔡自立作为蔡评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蔡评福遗产范围内对蔡评福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5853.63元以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陈淑育、蔡自立应在继承蔡评福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天勇、曾建良、黄小凉、曾永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小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6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被告陈淑育、被告蔡天勇、被告曾建良、被告黄小凉、被告曾永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范小美、蔡自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志阳审 判 员 许珊妹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鹤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