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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唐邦权,余胃奎与唐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邦权,余胃奎,唐世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790号原告唐邦权,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余胃奎,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尚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世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与被告唐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世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撤回对被告唐世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砾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