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唐邦权,余胃奎与唐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邦权,余胃奎,唐世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790号原告唐邦权,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余胃奎,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尚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世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与被告唐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世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撤回对被告唐世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邦权、原告余胃奎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砾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