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弥勒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市昆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长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勒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远市昆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32号申请人弥勒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鹏,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开远市昆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长明,男,住开远市。申请人弥勒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市昆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30.5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