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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存桂与戴义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存桂,戴义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74号原告:徐存桂,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戴义计,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徐存桂为与被告戴义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戴义计归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03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存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义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存桂曾用名“徐存贵”。被告戴义计于2002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又于同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8000元,亦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戴义计仅支付前笔借款的利息至2003年11月5日止,并归还了后笔借款的本金2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部分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义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存桂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03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2%,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7元,由被告戴义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人民陪审员  黄官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