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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丽平范某平与刘秀萍刘某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平范某平,刘秀萍刘某萍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665号原告:范丽平范某平,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萍刘某萍,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范丽平范某平与被告刘秀萍刘某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范丽平范某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丽平范某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范丽平范某平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