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丽平范某平与刘秀萍刘某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平范某平,刘秀萍刘某萍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665号原告:范丽平范某平,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萍刘某萍,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范丽平范某平与被告刘秀萍刘某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范丽平范某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丽平范某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范丽平范某平负担。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