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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各项损失15000,共计65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各项损失15000,共计65000元。双方当事人第一次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案件款后剩余部分没有按期履行。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当庭兑现30000元,剩余部分分期履行,并由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甲的哥哥)自愿为作为张某甲的担保人,若被执行人张某甲不能按期履行义务,担保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