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袁洪伟与赵伟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洪伟,赵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96-5号申请执行人袁洪伟,男,住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赵伟民,男,住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2015)东执字第59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伟民所有的位于穆句庄村两层楼(独院、无房产证)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伟民所有的位于穆句庄村两层楼(独院、无房产证)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杜 军 义代理审判员 董 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逯 俊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