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佰味客餐饮店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佰味客餐饮店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41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29566-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佰味客餐饮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君涛。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佰味客餐饮店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佰味客餐饮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碶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