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刑申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英英故意伤害刑事决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豫1424刑申第1号原审被告人李英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豫1424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英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李英英提供了新证据,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