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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上海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715900,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16-12室。法定代表人陶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6530-X,住所地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705号。法定代表人居耀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升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华东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华东公司应归还诺升公司214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4475元。因被执行人华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诺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东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己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华东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华东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韩鹏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