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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林丽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595号原告林丽,女,1981年8月4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孙超,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强,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张金强审判员  姚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