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樊磊、邓钢等与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磊,邓钢,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磊,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钢,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玲玲,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铺镇龙泉西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7901-3。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申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磊、邓钢因与上诉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5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价款部分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磊、邓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元、上诉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军代理审判员 许琛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