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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行审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付世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付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487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斌,局长。被执行人付世平,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现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人社监罚字[2016]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付世平履行缴纳加处罚款207900元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乐人社监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内容如下:罚款210000元。该行政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10000元的义务。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12日作出乐人社监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207900元(加处罚款从2016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计210000元×3%×33天=20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亦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