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4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兴市振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幸福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明。申请人泰兴市振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1283民初745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同时查封登记在担保人严新生名下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中丹金色家园21幢801室的房产一套。申请人泰兴市振兴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兴市振兴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000元的冻结和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并解除对担保人严新生名下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中丹金色家园21幢801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