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018592-8。法定代表人:孙彦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887-2。法定代表人:余长安。上诉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6048号民事裁定,驳回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重庆银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81号,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南川区,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