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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达农用车配件经销部与阿克苏市运达方圆农机配件总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达农用车配件经销部,阿克苏市运达方圆农机配件总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38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达农用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者:侯孟克,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腊正平,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市运达方圆农机配件总汇,住所地:阿克苏市。经营者:朱海军,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达农用车配件经销部与被告阿克苏市运达方圆农机配件总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达农用车配件经销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达农用车配件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52.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76.38元,退回原告376.37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