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6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晁广东与谢玉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广东,谢玉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6382号原告晁广东,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谢玉峰,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晁广东与被告谢玉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广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余额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01时28分,被告醉酒行至玉树路松汇西路口,和驾驶鲁D7XX**的原告发生口角,在原告报警时,遭到被告的殴打,并摔坏了原告的手机屏幕和踢坏了原告车辆的左右后门。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付8,500元,尚欠1,500元,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谢玉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6日01时28分许,被告醉酒行至玉树路松汇西路口,和驾驶鲁D7XX**的原告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的手机摔坏,并将原告车辆的左右后门踢坏。原告报警后,此纠纷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永丰派出所接警处理。2016年6月22日,经永丰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共计8,500元,并当场给付结案,永丰派出所也于同日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晁广东先生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因我酒后闹事砸了晁先生车,打了他本人,手机摔坏》于2016年7月16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醉酒肇事,致使原告的人身和财产无辜受到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原、被告在公安机关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处结案后,被告又自愿出具欠条,对原告作额外补偿,并无不当,被告应当信守承诺。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所欠补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晁广东补偿款1,500元。如果被告谢玉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玉峰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春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