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正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娣,陈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章娣。被执行人陈正文。原告李章娣诉被告陈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陈正文偿还原告李章娣借款11000.00元,定于2015年8月15日前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正文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章娣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正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章娣与被执行人陈正文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正文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履行义务,确定履行期限。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对本案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10月13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正文履行了借款11000.00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6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彝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应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