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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江林与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林,彭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12民初92号原告刘江林,男。被告彭俊,男。原告刘江林诉被告彭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江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江林诉称,2010年被告彭俊修建韶山旅游景区地母庵时,先后在原告刘江林处购买一些佛像和寺院饰品,当时被告彭俊说修建寺院经济紧张没有现款,两次提货时分别打下50000元和8000元的欠条,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经济不宽裕为由拒绝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彭俊归还货款58000元。被告彭俊未予答辩。庭审中,原告刘江林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0年9月25日出具的欠条,欲证明2010年9月25日被告彭俊拖欠原告刘江林50000元货款的事实;2、2010年10月24日出具的欠条,欲证明2010年10月24日被告彭俊拖欠原告刘江林8000元货款的事实;3、2015年5月21日出具的欠条,欲证明被告当时承诺在2015年6月21日前归还10000元,在2015年7月底前归还10000元,其他的货款38000元原告同意免除的事实。本院对三份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刘江林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江林是南岳佛慧工艺雕刻厂的雕刻师。2010年被告彭俊修建韶山旅游景区地母庵时,经朋友介绍在原告刘江林处购买佛像和寺院饰品,当时被告彭俊未付款,于2010年9月25日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2010年10月24日出具了8000元的欠条,均口头约定二个月内归还。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之后,原告刘江林多次催收,于2015年5月21日再次找到被告彭俊,双方协商被告如在2015年6月21日前归还10000元,在2015年7月底前归还10000元,其余货款原告刘江林免除被告彭俊的偿还责任。到期后,被告并未如期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彭俊归还货款5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江林与被告彭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法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现被告久拖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履行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彭俊经法院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既不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刘江林要求被告彭俊支付货款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彭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彭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刘江林的货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彭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阳素娟人民陪审员  刘华峰人民陪审员  李代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瞿智芳核对人:瞿智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