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大攀与涂凌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凌杰,王大攀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凌杰,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志方、高端阳,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调查取证,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攀,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上诉人涂凌杰因与被上诉人王大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于2016年8月30日在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万红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找到涂凌杰居住地,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2016年9月6日15:30分,开庭传票由其父亲涂福初签字代收。但开庭时,上诉人涂凌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也未到庭参与诉讼,故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涂凌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涂凌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陈俊伟审判员 柳 萍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