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诉王某2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6民初86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被告:王某2,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1996年9月举办民间婚礼,1998年6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王某甲,现年20周岁,在晋中职业技术学院上学。长期以来,被告好赌,逐步从以前的小赌发展到2011年后的大赌,也因此不尽家庭义务,家中生活全靠原告一人来维持。2013年7月,原告以个人名义贷款6万元在榆次文教城开办一小门市,至今还未还清贷款。2014年6月,因被告继续赌博,原告一气之下与其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78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自由恋爱,1996年9月举办民间婚礼,1998年6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王某甲,现年20周岁,在晋中职业技术学院上学。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对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生活两年,感情彻底破裂和双方有共同债务78000元的事实,因只有原告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个女儿,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应予珍惜。原告虽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而与其产生矛盾,但从原告自己贷款开门市,外出打工养家等行为来看,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被告多关心妻子、多关心家庭,遇事多沟通,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破裂且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存怀审 判 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杜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