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源县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源县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清,董事长被执行人盐源县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清,董事长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源县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盐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盐源县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