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林静蜜与王守平、蔡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蜜,王守平,蔡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244号原告:林静蜜,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仁珠、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平,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蔡连华,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岩岙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11231002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静蜜与被告王守平、蔡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林静蜜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