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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林静蜜与王守平、蔡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蜜,王守平,蔡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244号原告:林静蜜,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仁珠、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平,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蔡连华,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岩岙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11231002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静蜜与被告王守平、蔡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林静蜜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