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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别耀琴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袁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耀琴,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袁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别耀琴,女,1957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袁文卫,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文卫,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申请执行人别耀琴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袁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袁文卫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45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考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