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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郑根喜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根喜,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酂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鄂行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根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张石路。法定代表人张学林,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酂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花园路。法定代表人商恒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根喜因诉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履行责令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酂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酂南居委会)公开集体资产收支信息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答辩状,询问当事人,因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经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原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酂南村民委员会变更为酂南居委会。辖区范围为东起汉口路、南止龙虎沟、西起化工路、北止交通路,辖区面积约2平方公里。郑根喜原系原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酂南村的村民,因认为酂南居委会侵占了原酂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财产,于2014年4月10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提交上访材料,提出公开原酂南村自2008年变更为社区以来收支情况、将社区资产与原酂南村账目分开等要求。2014年7月13日,老河口市酂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郑根喜作出《关于郑根喜信访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同年7月29日,郑根喜不服该《调查答复意见》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同年9月16日,老河口市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同年9月7日,郑根喜通过省长信箱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信访要求:⒈成立酂南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⒉要求公布原酂南村自2008年变更为社区以来收支情况;⒊将社区资产与原酂南村账目分开;⒋酂南社区不再侵占原酂南村集体资产。同年11月6日,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根据上级的转办向郑根喜作出《关于郑根喜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同年12月2日,郑根喜不服该意见再次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2015年8月15日,酂南居委会向郑根喜作出《关于郑根喜反映问题的答复》。截止本案诉讼之前,郑根喜从未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过要求其履行责令酂南居委会公开从2008年10月以来每一笔收支,以及全部村务、财务状况法定职责的申请。原审法院认为,老河口市酂南村更名为酂南社区后其管辖区域一致,是原酂南村工作的延续,自然接管原酂南村的一切债权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有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但郑根喜未提供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其责令酂南居委会公开前酂南村民委员会村务信息的相关证据,仅提供了向老河口信访部门、湖北省省长信箱进行信访的相关证据,且郑根喜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述酂南居委会所提供的《关于郑根喜反映问题的答复》真实存在,但内容不真实。同时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所提供的《关于郑根喜要求公开村改居以来财产、财务收支情况的说明》,认为只能证明社区履行了答复的职责,并不能证明酂南社区把财务情况公开了。郑根喜通过多次上访、信访得到多次答复,酂南居委会已经履行答复的职责,郑根喜实际上是对答复的内容不服。而本次诉讼郑根喜要求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履行责令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但未提供向市政府就此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郑根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根喜负担。郑根喜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1.原判认定老河口市酂南村更名为酂南社区后管理区域与原酂南村一致,自然接管原酂南村的一切债权债务系错误。2.原判认定郑根喜未提供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责令酂南居委会公开酂南村民委员会财务信息的相关证据错误,其于2014年5月1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上访材料”实质上为申请书。3.原判认定郑根喜在原审庭审中表述过酂南居委会《关于郑根喜反映问题的答复》真实存在,其内容不真实,该处不真实是指酂南居委会未公开过原酂南村财务信息。4.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由酂南居委会出具的《关于郑根喜要求公开村改居以来财产、财务收支情况的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来源违法。5.原审诉讼程序违法,久拖不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履行责令酂南居委会公开酂南村从2008年10月以来集体资产收支信息的法定职责,并由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没有收到郑根喜要求履行职责的正式书面请求。2.郑根喜的起诉属重复起诉。3.酂南居委会针对郑根喜2015年8月6日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了答复。4.前述答复明确说明自2008年10月以来原酂南村的集体财产的各种收入已按照财务公开制度要求定期公开。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酂南居委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并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酂南居委会自2008年10月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酂南村更名为酂南社区后,由其接管原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原审法院认为应由酂南居委会负责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依照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酂南居委会依法应当公布原村务的有关事项的职责。根据郑根喜的反映,老河口市酂阳新区管理委员会给其作出了《关于郑根喜信访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老河口市信访局给其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出具了《关于郑根喜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酂南居委会向其出具了《关于郑根喜反映问题的答复》及该社区财务支出明细材料。并且,郑根喜要求监督公开原酂南村的集体资产收支情况系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经管部门受理,郑根喜诉请要求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受理该监督职责不符合《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以郑根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另外,在本案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郑根喜坚持起诉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是否受理郑根喜的反映、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是否责令酂南居委会公布原酂南村的财务事项,不属司法监督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郑根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根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争审判员  胡文审判员  吴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