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小军与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军,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军。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洛阳路41号F网点。法定代表人管金铜,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洛阳路41号丁-7。法定代表人管金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小军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震华电力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