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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楼加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某。2007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9月5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明明、被告人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楼某某与王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宁海国道甬临线梅林附近,王某驾驶邬明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本田雅阁轿车故意撞向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号为浙B×××××/浙B87**挂重型半挂车,由被告人楼某某冒充浙B×××××的车辆驾驶员处理事故。后向全责浙B×××××轿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517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楼某某退赔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尹某、陈某、王某的证言材料、出险车辆信息表、车辆估损单、索赔申请书、事故认定书、赔付记录、照片材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修理费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案件报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法院执行款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楼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楼某某退赔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