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利清与被执行人彭兴萍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利清,彭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管利清,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彭兴萍,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利清与被执行人彭兴萍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70000元,利息57000元,案件受理费8373元,执行费4805元,共计340223元。经本院调查、查询银行、证劵、车管、房产登记四个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兴萍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