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与袁智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袁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营业场所:德安县石桥路15号。被执行人袁智新,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星子县。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与袁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426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6年8月1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袁智新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787.4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还剩余标的4787.45元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磊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