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留宗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留宗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留宗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14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留宗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留宗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留宗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留宗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5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