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姚荧焕与谭永新、谭识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荧焕,谭永新,谭识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894号原告:姚荧焕,女,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被告:谭永新,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被告:谭识荣,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居民。原告姚荧焕与被告谭永新、谭识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姚荧焕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谭永新、谭识荣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荧焕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谭永新、谭识荣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荧焕撤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姚荧焕负担。审判员 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