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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02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