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02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