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州刚石水泥有限公司与刘月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刚石水泥有限公司,刘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刚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北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屠新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月根,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油车桥村陆家浜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刚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月根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22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月根已拘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807974.22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22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