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倪邦凤蒋运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邦凤,蒋运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4026号原告:倪邦凤,男,193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倪天富(系倪邦凤之子),男,1963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强,四川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凤,四川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蒋运华,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20-21层。代表人:赵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倪邦凤与被告蒋运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变更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倪邦凤于2016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倪邦凤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邦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倪邦凤负担。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