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申请李松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李松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住所地许昌市新许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白红宾。被执行人李松克,男,住所地禹州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申请李松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于2016-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7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