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3行初3-1号原告: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清湾工业区清湾三路*号厂房*栋***楼。法定代表人:李秀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崇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金,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号大院。法定代表人:马宪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兰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兵,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法定代表人:权五铉。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以和第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珠海富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夏梦婷书 记 员 杨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