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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金世全与徐家平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世全,徐家平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世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家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春,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世全因与被申请人徐家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世全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时其提供的证人李某证言能证实其与徐家平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为无效,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错误。(二)徐家平于2014年6月6日出具的委托书上写明委托金世全全权处理共同固定资产翠竹山庄,这是证明申请人共有物权的关键证据,但二审法院未予评判;且本案二审判决宣判前,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就已知道判决结果,表明二审法院泄露审判秘密,也存在与被申请人代理人不当接触的可能,影响二审判决的公正性。金世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金世全与徐家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本案争议房屋归徐家平所有,且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二审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本案争议房屋归徐家平所有并无不当。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由于本案争议房屋已登记在徐家平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徐家平。至于金世全所提的泄露审判秘密等其它申请理由,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金世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世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刘 莲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