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岳霞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岳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罗来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霞,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岳霞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属于因被上诉人违约引起的保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上诉人收管车辆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属于有权占有,并非无权占有,不是侵权行为。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就管辖有明确约定,且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当按照约定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岳霞签订了《信用卡分期购车担保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岳霞违反合同约定,占有了岳霞的汽车引发纠纷。岳霞以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提起诉讼,本案纠纷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竞合,但形成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担保合同。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成都源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彭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