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恢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宜宾市银通融资���保有限公司与罗仕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仕全,刘勤,罗姣,刘杰,罗疆琴,魏进宇,罗文忠,李明英,熊开喜,何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恢20号之三申请人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光复街7号。法定代表人赵正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仕全,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勤,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姣,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疆琴,女,汉族,1992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魏进宇,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罗文忠,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明英,女,汉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熊开喜,男,苗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何泽丽,女,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扣留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工资收入,现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