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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静与孙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孙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孙宏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宏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宏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宏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区流亭营业所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