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陈衍辉、张渊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衍辉,张渊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12号。法定代表人:潘良平,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璟,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该行感德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衍辉,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渊博,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陈衍辉、张渊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陈衍辉已结清该户贷款全部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