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尔珠与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尔珠,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尔珠。被执行人: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叶祥。本院在执行何尔珠与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实际执行到位2445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4)观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