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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冬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冬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冬生,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2016年6月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6)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冬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罗冬生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经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并征得公诉机关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冬生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罗冬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饮酒的情形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邵东县城文体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邵东县两市镇三中的高考管制路段时,强行冲向管制警戒区域,被现场执勤交警制止。罗冬生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1.1mg/100ml,血液检测结果为80.71mg/dl,被告人罗冬生不服,要求重检,后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冬生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冬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罗冬生到案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邵东县公安局公安行��处罚决定书,邵东县公安局关于撤销对罗冬生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邵东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罗冬生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冬生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冬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罗冬生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冬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罗冬生实行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罗冬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冬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新燕审 判 员  伍爱群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