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孟炎与肖于建、张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炎,肖于建,张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孟炎,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告肖于建,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孝建,又名张战,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孟炎诉被告肖于建、张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肖于建、张孝建的准确住址,亦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致使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孟炎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于红审判员 孙岩魁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