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袁真本、柯善秀与袁瑞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真本,柯善秀,袁瑞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445号原告:袁真本,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柯善秀,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家喜,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瑞田,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袁真本、柯善秀与被告袁瑞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袁真本、柯善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真本、柯善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真本、柯善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袁真本、柯善秀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