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建国与梁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国,梁德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3980号原告黄建国。被告梁德善。原告黄建国与被告梁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黄建国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国负担。审判员 顾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