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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建国与梁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国,梁德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3980号原告黄建国。被告梁德善。原告黄建国与被告梁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黄建国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国负担。审判员  顾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