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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更祥、贺彩虹(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更祥,贺彩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479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更祥,农民。被告贺彩虹(被告彭更祥之妻),农民。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更祥、贺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9日本院受理后,2016年10月10日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更祥、贺彩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更祥、贺彩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军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