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304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泺源大街226-8号。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珑,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百度搜索“”